貫徹「業必歸會」政策
依本會章程第6 條凡在本縣衛生局領有醫療器材藥商許可執照,
並依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營或民營公司、行號,經營製造
醫療器材相關且實地經營各種醫療器材販售者,依循商業團體法
第12 條同一區域內,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
公會為會員。並遵循『醫療器材管理法』第13 條之醫療器材商,
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。
本會於99 年成立至今已立案合法化,會員正持續增加中,藉由上級
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及衛生局推廣宣導下,希望可以更完整落實、
擴大同業的力量,達到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來「減少惡性競爭的機會,
共同維護保障業者的權益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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